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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郁南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郁南縣水上險情應急預案的通知(郁府〔2023〕49號)

    郁府〔2023〕49號

    郁南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郁南縣

    水上險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郁南縣水上險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水上搜救分中心(云浮都城海事處)反映。



    郁南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郁南縣水上險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水上險情監測預警,建立健全水上險情應急響應機制,快速、有序組織開展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減少水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云浮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云浮市水上險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由本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承擔的水上搜救責任區內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發生在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責任區以外,云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由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指揮的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及時對水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加強水上應急體系建設,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各級政府對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及時、有效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依照水上險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與、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水上險情應急處置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處置行為。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根據水上險情的發生縣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水上險情發生地的水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確保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4)防救結合,資源共享,聯防聯動。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水上險情的可能;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共享機制,避免重復建設;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水上險情分級

      根據水上險情或預警信息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水上險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險情四個等級,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2.組織體系

      2.1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

      縣人民政府主管郁南縣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郁南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縣水上搜救責任區的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業務上受云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導。

      主 任:聯系海事工作的縣領導

      副主任:云浮都城海事處處長

      成 員:縣委宣傳部、縣委統戰部、縣工信商務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縣人武部、武警郁南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氣象局、縣外事局、云浮都城海事處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縣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在我縣水上搜救責任區執行公務或進行運輸生產、捕撈和科研等活動的船舶、航空器和水上設施,要在縣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有關專業清污公司在接到縣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開展防污清污工作。

      2.2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設在云浮都城海事處,是縣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水上險情的接警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水上險情;匯總、上報水上險情信息和應急處置情況。辦公室主任由云浮都城海事處處長兼任。

      2.3 專家組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建立縣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2.4 現場指揮部

      發生水上險情后,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F場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被指定的現場指揮部按照縣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擔現場指揮協調工作?,F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縣水上搜救分中心下達的各項應急任務;提出現場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方案;開展各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3.1.預警預防

      3.1.1 信息來源

      氣象、地震、水文、應急管理等有關單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險情的預警信息;縣內其他有關機構、組織等通報的水上災難信息。

      3.1.2 預警信息發布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據接收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按規定發布水上風險預警信息。水上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程序按《云浮市水上險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3.1.3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各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做好物資調運準備以及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2 應急處置

      3.2.1信息核實與評估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接到水上險情信息,要按照相關工作規范多渠道對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并按照水上險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水上險情等級。

      信息核實的途徑包括:

      (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

      (2)向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3)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4)協調派出飛機、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5)通過CCTV、AIS、雷達等信息系統核實;

      (6)其他有效途徑。

      3.2.2 信息報告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對水上險情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按照云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縣委、縣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其他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接獲水上險情信息后要及時報告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險情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1)任何級別的水上險情信息,縣水上搜救分中心都要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2)事發地不在本縣水上搜救責任區的,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接警后要立即向事發地搜救責任區所屬水上搜救機構通報,并同時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

      (3)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廣東省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云浮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和通報。

      3.2.3 響應啟動

      根據水上險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水上險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Ⅰ級最高。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上險情,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及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按規定程序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同時抄送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

      經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Ⅰ級應急響應由縣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宣布啟動。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立即開展前期處置工作,同時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h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迅速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配合做好水上險情的信息發布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上險情,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及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按規定程序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同時抄送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

      Ⅱ級應急響應由縣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宣布啟動。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立即開展前期處置工作,同時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h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迅速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配合做好水上險情的信息發布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上險情,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及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按規定程序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同時抄送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

      Ⅲ級應急響應由縣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宣布啟動。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立即開展前期處置工作,同時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h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迅速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配合做好水上險情的信息發布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水上險情,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必要時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啟動Ⅳ級響應,并按規定程序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同時抄送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

      Ⅳ級應急響應由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副主任視情況宣布啟動。

      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的指導下,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對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并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4 現場處置

      水上險情應急處置,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或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據水上險情制定搜尋救助方案,下達搜尋救助任務;按照響應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搜救縣域,明確搜尋救助的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根據預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搜救任務;調動事發附近水域有搜尋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尋救助;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根據搜救情況及時調整搜尋救助措施。

      現場指揮部根據水上搜救機構下達的搜尋救助任務,組織和指揮現場或附近的搜尋救助力量進行搜救;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及時報告現場及搜尋救助進展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尋救助行動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

      3.2.5 社會動員

      縣人民政府根據水上險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以依法征用、調用應急處置相關物資和人員等。

      3.2.6 縣域協作

      (1)需要毗鄰區(縣)提供水上險情應急援助的,由縣水上搜救分中心統一向毗鄰區(縣)水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收到毗鄰區(縣)水上險情援助請求,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迅速與其開展水上搜救合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2)需要毗鄰市提供水上險情應急援助,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應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申請,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統一向毗鄰市水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

      3.2.7 應急中斷和終止

      (1)應急中斷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據氣象、水文、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變化,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和恢復。

      (2)應急終止

      負責指揮協調的水上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終止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縣域均已搜尋;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水上險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3.2.8 應急響應降級及關閉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根據搜救和應急處置實際進展情況,結合專家組研判、評估和意見,提出應急響應降級或關閉建議,經請示相應負責人,宣布降級或關閉。

      3.3 后期處置

      3.3.1 善后處理

      (1)獲救人員的善后處理。屬地鎮政府要會同各有關單位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醫療衛生部門要負責救治獲救傷病人員。國內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港澳臺人員,由統戰部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門協調有關單

      位負責安置;需要移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統戰、外事等部門負責解決;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的人員,由公安部門協調解決。

      (2)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涉事單位要配合民政、公安及屬地鎮政府等部門做好遇難人員的處置工作。其中,港澳臺或外籍遇難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3.3.2 總結評估

      按照分級調查的原則,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一般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和評估。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做好較大以上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和評估。

      3.4 信息發布

      (1)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原則上由負責指揮協調的水上搜救機構統一對外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散布。必要時,由宣傳部門組織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水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船舶、設施或航空器概況、人員情況、載貨情況;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等);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善后處理情況;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4.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組建的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駐郁南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力量及其他國防后備力量的作用,充分發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救援。收集本縣可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等信息,建立信息庫。

      4.2 資金保障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運行、應急處置、應急設備更新等所需保障資金,由縣財政部門負責并列入財政預算??h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規定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定期向縣財政部門報告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審計與監督。

      4.3 物資保障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照國家水上搜救機構規定配備通信設備和器材;積極使用水上險情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收集本縣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4.4 醫療衛生保障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會同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水上險情醫療救援任務,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水上險情醫療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衛生檢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會同縣檢驗檢疫部門協同處置。

      水上險情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協調當地醫療機構先期響應。力量不足時,可逐級上報請求支援。

      4.5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建立水上險情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h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與縣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4.6 安全防護保障

      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要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對參與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必須按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無安全防護裝備的人員不得進入現場;進入和離開現場時均要先登記,且離開現場時要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設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要制訂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要服從縣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揮??h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對水上險情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水上險情可能影響范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險情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通報當地鎮人民政府讓其及時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并報縣人民政府。

      4.7 通信保障

      4.7.1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實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單位的應急通信方式。各有關通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訂有關水上險情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水上險情應急通信暢通。

      4.7.2 縣通信主管部門要指導通信運營企業保障水上險情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5.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多種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5.2 宣教培訓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組織編制水上險情預防、應急等知識宣傳資料,積極開展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并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水上險情應急預案信息。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關水上險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加強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水上險情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3)水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所承擔的處置水上險情的責任區域。

      6.2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解釋。

      6.3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附件

      7.1 水上險情分級標準

      7.2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1

    水上險情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險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三)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四)單船1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五)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縣、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六)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險情。

      二、重大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水上險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四)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險情。

      三、較大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水上險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上險情。

      四、一般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水上險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險情。





    附件2

    縣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一、縣委宣傳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水上險情事件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及管控工作;協調解決信息發布、媒體報道等有關事宜,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指導職能部門積極宣傳水上險情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

      二、縣委統戰部:負責協助做好水上獲救港澳臺同胞的移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港澳臺同胞的善后處理工作。

      三、縣工信商務局:負責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水上險情應急處置的通信暢通,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提供手機定位,必要時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四、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道路交通管制;為參與跨地縣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相關人員及重傷、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員提供入境便利服務,為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及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五、縣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難人員遺體火化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捐助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傷殘、犧牲的救援人員優待撫恤工作。

      六、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縣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對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七、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指導用于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工作。

      八、縣水務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水上汛情預報和水上災害預警信息。

      九、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漁船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獲救漁船漁民的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漁船及養殖網箱等相關漁業設施的詳細資料。

      十、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現場急重傷病員的現場急救;配合建立醫療聯動機制,協助安排醫院接收水上傷病人員;負責險情現場防疫處置工作。

      十一、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將接報的水上險情信息轉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處理,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險品事故的處置工作;指導縣水上搜救志愿者團隊發展。

      十二、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配合做好水上污染事故處置工作。

      十三、縣人武部:負責根據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協調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力量及其他國防后備力量參與水上險情處置工作。

      十四、武警郁南中隊: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協調駐郁南部隊及所屬力量參與水上險情處置工作。

      十五、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消防滅火工作。

      十六、縣氣象局:負責做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氣象保障工作,及時提供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根據縣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水域的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

      十七、縣外事局:負責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八、云浮都城海事處:負責所轄水域水上險情接報,申請發布有關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警)告;組織本系統力量和協調過往船舶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救援現場的水上交通組織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的詳細資料,協助核實相關資料。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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